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及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点。严格、科学地组织考试,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增强教师的责任感,端正教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院长领导下,教研室负责安排,教学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学院负责制定有关考核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学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教研室的考核安排,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处理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变动等工作。
(二)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实习实训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党务行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任成员,对学院考试工作的安排、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等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教务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考试巡视组,对学院各区各场次的考试进行巡视。
(三)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实习实训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任成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安排考核课程,组建审题小组,负责考场管理,负责试卷的印制、装订、评定和保管;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补考;上报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材料等工作;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四)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好考前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前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和考场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行为。要发挥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考核时间、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结束前一周为考试时间,课程考查一般在此之前结束,全院公共选修课终结性考核在课程结束时一并考核结束。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的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与学院统一安排,考核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需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等)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科目一般是公共必修课和本专业开设的主干课程。
第八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闭卷考试一般为120分钟;开卷考试一般不超过150分钟;口试、技能操作、表演比赛等一般采取抽题的方式,准备和回答时间可依据考核方式确定。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院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核方法改革;教师提出考核的改革方案,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凡采取闭卷以外方式考核的课程,其教研室需在考前四周向学院申报,学院签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题(卷)库建设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要制定考核大纲。考核大纲的制定和命题原则如下:
(一)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科研成果,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二)遵循“大题量、广覆盖、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
大题量: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完。
广覆盖: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该学期教学的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技术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最新成果的掌握情况及创造能力。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原则上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基本题约占60%,综合试题约占30%-35%,难度较大的试题约占5%-10%,既不能出偏题怪题,也不能局限书本范围,应做到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三条 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选用试题(卷)库中的试题,试题由课程所在学院选定。
第十四条 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拟定难度相当的A 、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两套试卷的考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院长审定、并决定采用哪一套试卷,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十五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采用相关教师集体流水评卷的方法统一阅卷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对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卷)库。试题(卷)库建立的具体程序是:
(一)试题(卷)库建设由教研室主任统一领导实施,每门课程的试题(卷)库由包括授课教师在内的两名以上专家制作,教研室组织认证,经学院审题组审定验收后由各学院封存保管。
(二)试题的拟订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命题原则执行。每门课程在组建试卷库时至少有10份等值试卷,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
(三)各份试卷的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复。如有重复,则要求改变试题形式及提出问题的方式。重复的考核内容不得超过总题量的20%。
(四)如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等发生变化,有关课程的试卷库应及时进行修正。要求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由学院组织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要求把试题打印在8K标准纸上。
第十八条 实行试卷命题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每学期考试命题结束时,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审题小组。教研室审题小组由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由2-3名教师为组员。
(二)审题小组对本教研室开设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得分点、试卷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组长签字;审核小组对命题不合格的课程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第五章 考前复习与考核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会贯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一条 进入停课考试阶段,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编制考试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注册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该门课程缺课达该门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一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四)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实验课者(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二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试卷的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跑题、泄题,一经发现,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院指定专人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要按教务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收齐的合格试卷交教务处复核后,安排制卷、印卷、分装,实行专柜密封存放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妥善保存,公共选修课程试卷由教师所在学院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相关人员对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要对每门课程试卷进行认真规范的装订,装订前务必点清试卷份数,装订封面要逐项填写清楚。
第七章 考场管理与考风考纪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期末考核前按规定时间将《考试日程安排表》,《监考人员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审核,然后各学院在停课复习期间向学生公布。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
第三十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
(一)学生要凭学生证、考试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
(三)原则上30人设一考场,派2人监考,其中第一位监考人员为本场主监考。
(四)主监考应提前20分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课程、年级、时间、考场、份数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认真清理考场,核查证件,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六)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草稿纸。
(七)加强考试管理。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及时制止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对违纪或作弊者应及时记录,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及记分按《池州学院考卷规范化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即占70%;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检测、劳动、调研、创作、科研等)占30%。但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考试前一周评定完毕,成绩登记表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并保存到评卷结束方可领回,登入成绩。
第三十四条 对特殊课程考核评定的比例,可以根据课程要求自行制定评定标准,并报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成绩登记表填写要认真规范,不及格的要用红笔填写。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齐,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学院院长复核签名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师所在学院保存。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合格的试卷按要求装订、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的,成绩只记载为“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九条 学习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遇错评,则由评卷教师把错评试卷交学院院长审核,同时将错评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更正。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有疑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以室向院长汇报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后,由学院统一向各班通报;学生也可通过教务处网站查询。
第九章 补考和缓考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除毕业学期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记入补考栏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一)因缺课或其他原因免去正常考试资格者。
(二)考试中旷考、作弊者。
第四十四条 未参加正常补考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四十五条 因病(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入。各学院及教务处在审批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严格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与学校其它相关文件发生矛盾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商 学 院
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