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学生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细则
为扎实开展社会责任教育,切实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形成,增强学生参加学术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池州学院本科生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校字〔2017〕80号)文件规定,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皖教办[2015]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和《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认证和学校应用型转型发展实际,进一步深化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责任担当、实践创新等大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形成,学校决定将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纳入本科人才培养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是学校人才培养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一步深化以学分制为核心的学籍管理模块。三大模块中每个模块设4个学分,共12个学分,对应288个实践学时(即每24个实践学时计1学分)。三大模块必须修满最低学分要求,其中社会责任实践与素质拓展每个至少修满2个学分、创新创业实践至少修满1个学分,不足部分可以由其它模块替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副书记、实习实训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党务行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工作,内容主要为规划学院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课程项目设置、保障网络系统管理员队伍建设、支持相关活动开展、审核团支部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结果并在学院网站统一公示等工作。各班级成立由团支书等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负责班级学生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成绩的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认定过程需公开进行,接受监督;每年秋季开学第一周内完成班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公示无异后,由学生本人签名,结果报学院工作组审核备案。
第四条 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工作办公室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实施。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日常项目组织及学分申报和初步审核工作,活动由团总支组织实施,学分最终审定由教务处归口。
第五条 “社会责任类”以及“素质拓展类”学时由PU系统自动认定,参加完相关活动即可获得相应学时。“创新创业类”通过PU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二级学院汇总初审、教务处审定后认定。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由学生本人提交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各班统一将材料交到学院,学院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名单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PU平台上记录学时。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由学院按年级予以分类保管、备查。
第七条 学院每年6月份对未完成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12月份单独受理1次翌年毕业学生的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
第八条 大一至大三学年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累计不足12个学分或某一模块未满足最低学分要求的,第七学期成绩单“第二课堂”课程计为不合格,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可在毕业学年的6月份前补修。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12个学分或各模块未满足最低学分要求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的学院负责,已取得的学分正常计算。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责任类
社会责任类模块分“思想政治素养”、“社会责任担当”和“学生成长履历”三类:
(一)思想政治素养类
该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骨干培训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1.校级党校、团校学习合格计24个实践学时;被评为优秀加12个实践学时。
2.省级、国家级大学生骨干培训合格计36、48个实践学时;被评为优秀加12个实践学时。
(二)社会责任担当类
该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活动,参加成员每人每项可计12个实践学时;参加相关赛事,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30、24、18、12个实践学时;获省级、国家级奖项,在校级相应等级基础上分别增加12、24个实践学时。
2.志愿公益活动
(1)注册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计12个实践学时。
(2)学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志愿公益活动,每参加1次分别计12、18、24、30个实践学时。
(3)校级、省级、国家级志愿公益相关个人荣誉分别计12、18、24个实践学时。
(4)无偿献血每次计24个实践学时,每学年限计一次,大学四年限计两次。
(三)“学生成长履历”类
该模块主要记载在学院内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经历、在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
学生干部按4个类型积分。经考核合格,A、B、C、D类分别计24、20、16、12个实践学时/学年。同一学年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A类: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学生校长助理;B类: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C类:党支部委员、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D类: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团小组组长、寝室长。)
上述条款中未涉及到的,但需要予以确认计量的项目,需由班级院上报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备案。积分标准及学分计量方法由学校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类
创新创业类模块分“学科与技能竞赛类”、“科研活动类”、“学术活动类”、“发明创造类”、“自主创业类”和“职业技能类”等六类:
(一) 学科与技能竞赛类
1.在A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240、192、144、96、72个实践学时/项。
2.在B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144、120、96、72、48个实践学时/项。
3.在C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120、96、72、48、24个实践学时/项。
4.在D类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96、72、48、24、12个实践学时/项。
5.参加二级学院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72、48、24、12、8个实践学时/项。
参加比赛未获奖的,A、B、C、D类分别计26、24、12、8个实践学时/项。参加二级学院竞赛未获奖的,计6个实践学时/项。
若组队参赛,团队成员比队长少6个实践学时,同一学生在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不重复计算实践学时,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二) 科研活动类
1. 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含科技创新、实验创新)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96、72个实践学时/项。
(2)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72、48个实践学时/项。
(3)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48、24个实践学时/项。
2.参与教师课题
(1)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验收后计120个实践学时/项。
(2)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验收后计96个实践学时/项。
(3)参与市厅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验收后计72个实践学时/项。
(4)参与校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验收后计36个实践学时/项。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科研活动,由委员会进行审核,参照以上各标准进行认定。
(三) 学术活动类
学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1)被SCI收录或EI收录的,第一作者计240个实践学时/项,属多人完成者,实践学时系数根据1-6的排名分别计1.0、0.9、0.8、0.7、0.6、0.5(下同)。
(2)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或被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的,第一作者计192个实践学时/项。
(3)在公开出版期刊发表,或全国性报刊学术版发表,或被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第一作者计120个实践学时/项。
(4)在省级报刊学术版发表,或被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第一作者计90个实践学时/项。
(5)被校级报纸发表,第一作者计48个实践学时/项。
(6)被二级学院院报发表,第一作者计24个实践学时/项。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由委员会进行审核,参照以上各标准进行认定。
(四)发明创造类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专利及相关发明创造:
(1)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和一般成员分别计240、120个实践学时/项。
(2)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和一般成员分别计168、60个实践学时/项。
(3)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和一般成员分别计168、60个实践学时/项。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和一般成员分别计168、60个实践学时/项。
(5)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第一发明人和一般成员分别计168、60个实践学时/项。
(6)成果推广应用,第一发明人和一般成员分别计168、132个实践学时/项。
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仅对权属单位为池州学院的项目认定实践学时。
(五)自主创业类
1.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
(1)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108、84个实践学时/项。
(2)省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84、60个实践学时/项。
(3)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60、36个实践学时/项。
2.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
(1)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132、108个实践学时/项。
(2)省级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108、84个实践学时/项。
(3)校级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84、60个实践学时/项。
创新创业类涉及到的各类项目立项但未结题的实践学时减半计算。
3.模拟市场
(1)优秀创业模拟团队,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60、48个实践学时/项。
(2)其他团队,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计48、36个实践学时/项。
4.创业竞赛
参照学科技能竞赛获奖给予相应的实践学时认定。
5.创新创业培训和实践
(1)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含校级)创新创业培训的成员分别计48、24、18个实践学时/项。
(2)进行创新创业成果展示或递交成果报告的成员计24个实践学时/项。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认定加分。
6.实际创业
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半年以上,企业法人代表视同足额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类,认定96个实践学时。
(六)职业技能类
1、取得专业指定职业资格证书,省级中级、高级分别计24、48个实践学时/项;国家级中级、高级分别计48、72个实践学时/项。
2、取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技师类的,计120个实践学时/项。
在上述每一类中,无论有几个证书均只给予一次认定。同一类别表彰取最高一项计算学时,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类
素质拓展模块分“暑期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文体竞赛类”和“荣誉与技能培训类”等四类。
(一)暑期社会实践类
1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满24个实践学时。
2.暑期个人自主实践或参与学校立项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分别认定12、16、20、24个实践学时/次。每个假期最多认定2个实践项目。
3.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认定12、18、24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二)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
1.PU系统中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分为 “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等四个小类,学生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
2. PU系统对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执行每学期24个实践学时封顶且参与类总实践学时120个实践学时封顶的规定。
3.在校期间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24个实践学时。
4.在校期间出国出境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的,按每学期12个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三)文体竞赛类
1.文化艺术竞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8、40、32、24、18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8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72、60、48、40、36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2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84、72、60、48、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8个实践学时/次。
(4)学生在校期间举办校内、市级、省级、全国性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18、30、48、60个实践学时/次。
(5)非艺术专业艺术类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2.体育竞技比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48、40、32、24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8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72、60、48、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2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84、72、60、48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8个实践学时/次。
(4)专业运动员和非体育专业体育类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四)荣誉与技能培训类
1.所在班团组织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时任负责人分别计18、24、36个实践学时/次,骨干成员计8、12、18个实践学时/次。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5%。同一类别集体表彰取最高一项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
2.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表彰的,分别计12、18、24个实践学时/次。同一类别表彰取最高一项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
3.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证书,计24个实践学时/项,同一类别证书取最高一项计算学时,且96个学时封顶。各类专业技能证书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证书类别由个人申报,各二级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学院社会责任、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商 学 院
2017.10.12